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学术期刊专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学术期刊专业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的以学术期刊研究为重点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期刊界的社长、总编及新闻界记者、科研机构、中文、外语专业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爱好期刊出版事业的个人、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学术期刊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表彰奖励优秀学术期刊工作者,举荐学术期刊人才。
(三)成立出版机制、审稿机制,完善学术期刊机制。
(四)定期召开期刊交流活动、学术期刊专业会议,为会员及学术期刊文化相关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宣传和交流平台,更好地推动学术期刊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五)开展国际学术期刊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学术期刊合作,发展同国外的学术期刊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贡献力量。
(六)通过学术期刊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让更多的期刊单位参与进来,合理完善学术期刊的编、审、校的流程,让学术期刊发挥应有的学术价值。并达到资源整合,加强学术期刊资源共享,更好地为中国期刊行业进行服务。
(七)组织学术期刊工作者为建立以学术期刊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开拓创新,培训期刊出版方向的后备队伍,构建期刊行业的专业人才培养、理论研究、教育培训系列项目,组织期刊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促进新闻文化专业队伍的建设。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开展本团体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十)积极发展会员单位,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建“专家顾问团队”, 与知名学术期刊专家合作,建设专业化的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审稿队伍和读者队伍,助力新闻出版界人才发展。
(十二)期刊全文多种阅读格式制作、上传,移动终端自适应阅读,DOI号注册,提高文献下载量和浏览量。提高文章被引率,提升期刊影响因子。
(十三)促进期刊新媒体融合发展,为期刊搭建移动APP平台。
(十四)利用新媒体发展优势,协助期刊APP移动平台及运营。
(十五)完善期刊规范化管理,协助期刊网站建设及运营,杜绝假冒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须以新闻相关单位和教学相关单位的名义进行申请并按时缴纳会费;
(五)个人会员须在学术期刊出版界获得高级专业职称;在教育教学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新闻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者。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学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学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学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提供方便与支持;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
(三)讨论审议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项目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学会缴纳会费,会费完全用于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立奖励基金,表彰对期刊出版传播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汇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学术期刊专业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